机械传动分会专家组管理办法
栏目:专家组 发布时间:2023-07-1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的作用,全面提升机械传动领域运、维、检、修及再制造技术和产品质量,规范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工作,加强专家组的行业引领作用,提高其在行业内的技术权威性。报经中机维协秘书处同意,成立专家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由设计、生产、制造、维检修及再制造等领域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的作用,全面提升机械传动领域运、维、检、修及再制造技术和产品质量,规范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工作,加强专家组的行业引领作用,提高其在行业内的技术权威性。报经中机维协秘书处同意,成立专家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由设计、生产、制造、维检修及再制造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专家组办公室设在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机械传动运、维、检、修及再制造行业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四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机械传动运、维、检、修及再制造行业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机械传动运、维、检、修及再制造行业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承担机械传动运、维、检、修及再制造行业领域重大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承担机械传动运、维、检、修及再制造行业中尚无国家标准或规范可依,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类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项目的论证工作;

  (五)承担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和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6名,组员若干。组长和副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民主产生。

  第六条 专家组议事原则

  (一)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就机械传动运、维、检、修及再制造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等开展研讨,为有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专家组在论证项目时适用回避原则。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一)专家组成员人选可由中机维协等相关主管部门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自荐等方式产生,经审核合格的,由专家组统一颁发证书。

  (二)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3年,成员可续聘续任。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二)专家组成员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或学术影响,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机械制造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对于具有机械制造领域相关发明专利,参与过国家、省市机械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

  (三)行政机关专家应具有机械行业相关管理经验。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和专家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专家报酬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组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专家聘任分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专家申报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各设区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三)审核。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综合衡量报名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必要时可上门复审。经审核合格后,报中机维协秘书处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网站公告。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颁发《中机维协机械传动分会专家聘任书》。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组成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出;

  (二)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一)未经分会秘书处许可,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工作或活动;

  (二)在咨询、论证等活动中,超越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三)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